张家界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一、活动时间
第八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止。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为互助费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活动项目
第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主要包括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男职工重大疾病保障项目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按《张家界市工会第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三、对象范围
第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对象为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加入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及其他用工形式);与参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 (以下简称“参加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建档困难职工”);属于合同工、劳务派遣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参加人,须提供与参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
各级工会要切实拓展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就业形式的在职职工组织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来,特别是企业职工、农民工、建档困难职工等群体。
四、参加方式
为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遵循“大数”原则,采取团体会员制,由参加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组织收缴互助金办理参加手续。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时,参加单位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条件职工人数的80%以上,本单位符合参加条件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五、互助金筹措和缴纳
1.筹措渠道。互助活动要突出互助互济精神,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措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职工个人缴纳、工会经费资助、政府(行政)经费支持、社会赞助、利息收入等。
2.缴费标准。参加住院职工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统一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收缴互助费(包括男职工重大疾病保障项目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在内),每人限缴一份。
3.缴费要求。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一经交纳,不予退还。
六、申请方式
在职职工医疗(住院)互助项目补助金申请方式:
1.由参加单位为职工个人统一组织申报,在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填写《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单》并提交
2.提交以后打印补助金申请单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3.将补助金申请单、住院结算单原件、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银行卡复印件、前往所在区县工会代办处办理审核;
4.经代办处审核、市总工会互助办审核、市总工会财务审核即可发放补助金。
5.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补助金申请工作由参加单位对参加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补助金申请单》及其它申请资料逐级上报至张家界市职工医疗互助会审核、留存。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或县级中心。市级中心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遇有特殊情况,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办理期限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七、补助标准
在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在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设定的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不得将一次住院费用分解成若干次住院费用,分别申请补助金。符合互助活动补助申请条件的参加人应在《张家界市工会第八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规定的截止时限前申请互助补助,超过截止时限未申请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