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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类别:学院规章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1-26 13:17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工作秩序,提高办学效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和编外聘用教职工。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忠于职守。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离岗。
㈠党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专职班主任、实验实训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必须遵守学院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㈡专任理论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也不实行日考勤,但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任务。教师授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和缺课,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㈢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者,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或集体活动组织单位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作旷工处理。
㈣工作时间内各类工作人员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院统一设置教职工考勤机,按照规定的劳动作息时间对坐班教职工进行统一考勤。
㈠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作息考勤时间为:每天(工作日)8:10前进行上班考勤,16:50后进行下班考勤。
㈡学生辅导员、专职班主任的考勤时间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作息考勤时间,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组织人事处。
㈢实验实习实训教师因工作安排变更作息时间的,由本单位制订具体的作息考勤时间安排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组织人事处。
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推迟到校或者提前离校或者不能到校者,由单位领导报组织人事处。
考勤机与考勤数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职工发生旷工现象的,从旷工第一天起,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及时发现并报组织人事处。从职工旷工第二天起,要积极联系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其返校工作。
第六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应当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须按照学院办公系统设置的管理流程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还须将医院出具病历和病假建议书复印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流程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按以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㈠党委书记、院长请假,由两位主要领导之间相互审批。
㈡副院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㈢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主管院长审批。凡离开永定城区的,需经书记、院长审批。单位领导副职请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㈣其他教职工请假:
1.事假2天(含2天)以内、病假3天(含3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2.事假3天(含3天)以上,病假4天(含4天)以上,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一天按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要补办手续。
第十条 销假。教职工请假(含续假)期满或提前回学院工作,应及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事假
㈠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事假1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㈡每学期事假在5天以内的(含5天),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超过5天的,按每超过1天,扣减当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职称津贴)的1/30;每学期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除扣减工资外,扣除该学期福利待遇。年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的,除扣减工资和福利外,取消当年年终金。
第十二条 病假
㈠教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或经医生诊断需休息的,经同意后可休病假。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病历和病假建议书。
㈡教职工在见习期或者试用期内休病假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顺延相同期限的见习期或试用期。
㈢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取消福利;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同时取消福利(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按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同时取消福利(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教职工因工负伤,生病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视情况发给相应的补助;
5.因打架、酗酒、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致伤者,病假期间停发工资和福利。
第十三条 婚假
㈠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初婚者,另外增加婚假12天。需要离开永定区去配偶地结婚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㈡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但交通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㈠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但要在产前检查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㈢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㈣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1个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㈤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㈥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的,顺延见习期。
㈦产假期间,扣除岗位津贴和在岗福利,其他工资不变。享受哺乳假和护理假的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假
㈠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5个工作日以内的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2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㈡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丧假
㈠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按国家规定给丧假3天。需要离开永定区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㈡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但交通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七条 探亲假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职工因探亲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国务院通知执行。

第六章 违纪追究

第十九条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发现违反劳动纪律情况不清楚、不知道、不制止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处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相关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㈠迟到、早退的处理
1.教职工违反规定,上班迟到超过10分钟的计迟到1次,下班提前超过10分钟的计早退1次;
2.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岗位津贴50元;
3.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㈡旷工的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旷工:
⑴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⑵1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⑶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⑷学习、培训期满而不返校上班者或学习、培训期满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⑸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组织安排的各种集会,无故不到者,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⑹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
⑺因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
2.对旷工的处理
⑴旷工不满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职称津贴)的1/15,给予警告处分;
⑵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除按上述标准扣发工资外,给予记过处分;
⑶旷工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除按上述标准扣发工资外,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⑷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及以上,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㈠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交具体事由和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处。
㈡组织人事处按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方案报分管人事副院长批准执行。特殊情况下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对违纪处罚不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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