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及职工家属丧事处理、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湘人社发〔2013〕86号文件《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逝世后的丧事处理,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移风易俗、从简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利用丧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二、职工逝世后,除国家民族政策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在校区搭设灵堂治丧,严禁土葬。在校区搭设灵堂治丧或不实行火葬的,学院任何部门不得协助家属办理丧事,逝者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等政策性津补贴。
三、职工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丧事处理由家属根据相关规定和治丧需要,自行安排亲朋好友布置灵堂、守灵、安葬等事宜。
四、职工去世后,生平介绍由其生前最后工作过的单位负责撰写,并征求家属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定,存入其档案。逝者生前为院领导的,由党政办公室撰写生平介绍;逝者生前工作部门撤销的,由院工会撰写生平介绍。撰写生平介绍应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简明扼要,逝者家属、亲友可以提供有关材料,但不得强求组织接受其意见。
五、职工逝世后,工会负责发布讣告,听取死者家(亲)属关于丧事的处理意见,代表学院党政工团敬献花圈(逝者生前是中共党员的,分别以党委和行政的名义敬献)、慰问家属或致电家属表达哀思。
㈠职工在永定城区去世的,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经逝者家属提议,报告院工会后,可在张家界市殡仪馆举行简短的遗体告别仪式。
㈡遗体告别仪式由院工会主持,医务室开具死亡证明,党政办公室安排仪式用车,逝者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家属所在单位组织人员前往悼念送别。
㈢遗体告别仪程为:默哀、简介逝者生平、亲属致答谢词、向逝者三鞠躬、向逝者遗体告别。
六、丧葬费发放标准,依据湘人社发[2013]86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病故的职工,其丧葬费为7000元;凡因工(公)死亡的职工,其丧葬费为9000元。
七、学院从福利基金中发放丧葬补助费5000元。
八、职工配偶(指无职业、无固定收入)逝世,自愿火葬的,凭火化证明,学院一次性发放2000元丧葬补助金。
九、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发给逝者家属用于治丧,费用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十、职工、职工配偶或职工父母逝世,学院不安排奔丧、治丧用车。在永定城区逝世的,工会代表学院前往吊唁,赠送花圈和500元慰问费;在永定城区以外逝世的,工会发唁电或委托赠送花圈,发放500元慰问费。
十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依据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十二、根据湘人社发〔2013〕86号文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㈠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⒈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46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390元。
⒉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4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385元。
㈡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为33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85元。
㈢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25元。
十三、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支付;职工配偶、遗属、遗孀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职工及职工家属丧事处理、抚恤金发放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院字〔2008〕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五、本办法由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