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院职工团体的管理,规范职工团体的活动行为,充分发挥其在满足和丰富广大教职工文化生活、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团体是指由相同兴趣、爱好的教职员工以自愿为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活动组织。
二、职工团体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素质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为行动指南,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活动。
三 、职工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学院有关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在院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职工团体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从事与本组织章程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成立职工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学院在职职工和工会会员;
(二)有组织章程;
(三)组织成员至少10人以上。
五、成立职工团体的程序:
(一)发起人向院工会提交申请书;
(二)提供组织名称及介绍、成员名单、组织章程等相关资料;
(三)登记注册。
六、职工团体的负责人须在每年年初向院工会报告或说明其组织的异动情况。
七、学院工会鼓励和提倡职工团体自筹经费、自主开展活动。经费不足时,可向院工会申请(原则上一年一次)500—1000元活动资助费。
八、申请活动资助费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地点、安全措施和经费预算等情况。
九、职工团体开展活动后,应做好活动总结,负责人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院工会提交总结,并凭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的发票或收据报销资助费。
十、职工团体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院内外争取赞助费,须向院工会报告或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