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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职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类别:教代会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2-03 1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是以宪法中“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有关部门精神为依据而制定的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下简称教代会)是本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院工会是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院工会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工作,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挥权,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应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院党委的有关部门决议,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院各方面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及实施程序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工作计划、重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规定、医疗改革、
“三育人”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建议学院对工作卓有成效、有业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晋升;对不称职的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严惩后果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部、处、室、中心为单位,民主协商候选人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退休后,或者长期不在学校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结构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院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提高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专家、教授、学院原领导、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 
    (一)只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方可当选为大会主席 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人选建议名单,交执委会会议协商,报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四)院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出,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提案人通报,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1、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2、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3、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届,执行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除少量吸收相关职能部门的非代表教职工参加,其余将由代表担任,经协商提出人选,提交大会选举产生或执委会讨论组成人员,任期一届。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 
        3.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革工作的建议; 
        4.在召开教代会时,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委员会,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在会议期间会同大会秘书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向大会报告。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执委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专项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施行,在施行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院工会,修改权归院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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